我国富硒产品硒含量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
食品中硒限量卫生标准(GB 13105-1991)
1992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GB 13105-1991《食品中硒限量卫生标准》中,规定了食品中硒的最大允许限量标准,此标准适用于粮食、豆类及制品、蔬菜、水果、肉类、肾、鱼类、蛋类、乳类等食品,但是该标准被2005年颁布的GB 2762-2005《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》所代替并废止,而硒的限量规定则于GB 2762-2012《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》中被取消(已被废止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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富硒茶(NY/T 600-2002、GH/T 1090-2014)
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的农业行业标准富硒茶(NY/T 600-2002)规定在富硒区土壤上生长的茶树新梢的芽、叶、嫩茎,经过加工制成的,可供直接饮用的,含硒量符合本标准规定范围内的茶叶。标准规定富硒茶硒含量范围为0.25~4.00 mg/kg,含硒量的测定按GB/T 12399的规定执行。同时该标准对质量要求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等要求作了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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富硒稻谷(GB/T 22499-2008)
富硒稻谷国家标准(DB/T 22499-2008)规定,样品加工成GB 1354规定的三级大米,按GB/T 5009.93执行。富硒稻谷加工的大米检验结果硒含量在0.04~0.30 mg/kg之间的,判定为富硒稻谷;检验结果硒含量小于0.04mg/kg 的,判定为非富硒稻谷;检验结果硒含量大于0.3 mg/kg的,判定为含硒量超标稻谷,不应食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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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-富硒农产品行业标准(GH/T1135-2017)
富硒农产品行业标准GHT1135-2017 是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实施的,本标准适用于种植在富硒土壤和种植/养殖过程中通过硒生物营养强化技术措施生产的富硒农产品;不适用于通过收货、屠宰活捕捞后添加硒所获得的的农产品。它规定了富硒农产品的总硒含量和硒代氨基酸含量(占比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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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(GB 8537-2008)
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(GB 8537-2008)规定饮用天然矿泉水为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,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、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的水。水源地要求按GB/T 13727执行,硒的含量范围应在0.01~0.05 mg/kg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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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(GB 28050-2011)
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(GB 28050-2011)只对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有效,使用预包装标示的富硒食品,在营养成分表中除了应标示强制要求标示的营养成分外,还应标示硒营养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(NRV)的百分比。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 g和(或)每100 mL和(或)每份食品可食部分的具体数值来标示。硒的营养参考值(NRV)为50 μg,要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中标示高或富含硒元素应达到如下要求:固体食品满足每100 g 中硒含量≥30%NRV(即硒含量≥150 μg/kg),液态食品满足每100 mL中硒含量≥15% NRV(即硒含量≥75 μg/L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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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(GB 14880-2012)
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(GB 14880-2012)规定,可以强化硒的食品类别及允许使用量,允许使用的硒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硒酸钠、亚硒酸钠、硒蛋白、富硒食用菌粉、L-硒-甲基硒代半胱氨酸、硒化卡拉胶(仅限用于14.03.01含乳饮料)、富硒酵母(仅限用于14.03.01含乳饮料)。《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》(国家技术标准监督局编号GB 14800-1994)规定硒在盐中强化量为(3~5)×10-6 g/g,以硒强化盐为例,每人每日摄入10 g盐,则每天摄入硒元素30~50 μg/d,如每人每日摄入15 g,则每天摄入硒元素45~75 μg/d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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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中硒含量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(即达到以下含量标准才能称为富硒)
(下图的单位是 毫克mg/千克Kg,我们的单位是 微克μg/克g,套用单位的话,数字不用改变。如:0.04毫克mg/千克Kg=0.04微克μg/克g)
表1
序号 |
食品 |
含量(mg/kg) |
1 |
成品粮及制品 |
0.04-0.30 |
2 |
豆类及制品 |
0.04-0.30 |
3 |
蔬菜及制品 |
0.01-0.10 |
4 |
水果 |
0.01-0.05 |
5 |
鲜肉 |
0.20-0.05 |
6 |
肉制品 |
0.20-2.00 |
7 |
水产制品 |
0.05-1.00 |
8 |
蛋类及制品 |
0.20-0.50 |
9 |
食用油类 |
0.02-1.00 |
10 |
调味品类 |
0.01-0.10 |
11 |
饮料类 |
0.01-0.05 |
12 |
酱类 |
0.01-0.30 |
13 |
薯类和膨化食品 |
0.40-5.00 |
14 |
茶叶、代用茶及含茶制品 |
0.20-5.00 |
15 |
酒类 |
0.01-0.05 |
16 |
炒货食品、坚果及制品 |
0.10-0.30 |
17 |
淀粉及制品 |
0.10-3.00 |
18 |
干基
食用菌
湿基 |
1.00-10.0
0.50-8.00 |